□河南法治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朱相明
身边的事儿
2024年5月22日,小许在某网络平台上联系到声称可办理摩托车“靓号”的小赵。小赵承诺:“只需支付4000元,即可拿到‘豫P8888’车牌。”信以为真的小许分多次向小赵转定金共计2000元。
小许付款后,小赵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事宜。心生疑虑的小许经咨询得知,车牌属于公共资源,禁止私下买卖,小赵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他立即联系小赵,要求退还定金,对方却置之不理。多次沟通未果后,小许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小赵返还2000元定金及相应利息。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耐心向小赵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其行为已违法。经教育引导,小赵认识到错误,主动携带现金来到法院,与小许达成和解,当场返还小许2000元,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现行法律明确禁止车牌买卖。私自买卖车牌,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的车牌,不仅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还会导致法律风险。
本案中,小许如果使用非法购买的车牌,将面临行政处罚,摩托车也可能无法正常办理登记和检验。小赵因情节轻微,不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如果其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嫌诈骗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车牌属于公共资源,分配和使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遵守公平原则。广大车主切勿轻信“内部渠道”“特殊关系”等说法,避免因追求“靓号”误入法律禁区,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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