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只能拿到自己的赔偿,没想到法官连对方的车损也一起解决了,不用再跑一趟法院、打一场官司,真是太省心了!”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吴某紧紧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语气里满是感激。
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托“实质性化解纠纷”理念,通过一次调解便妥善处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双向车辆损失赔偿纠纷,真正实现“一案结、多事清”,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让司法公平正义以更高效、更温暖的方式抵达群众身边。
时间回溯到2023年10月6日,在302国道482公里处,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道路的平静。当时,吴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正在道路上施工的张某、梁某发生碰撞。就在事故发生后不久,王某驾驶的、登记在刘某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又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撞上了吴某的车辆。连续两次碰撞造成张某、梁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吴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和刘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也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事故成因,作出了“吴某与王某承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此前,针对张某、梁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蛟河法院已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妥善化解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以为事故纠纷已近尾声,未曾想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又成了新的矛盾焦点。
在本次诉讼中,吴某因车辆在事故中严重受损达到报废标准,且车辆停运期间产生了相应的营运损失,经核算,其车辆损失为4950元、停运损失为395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某将车辆所有人刘某以及该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并诉至蛟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并未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在仔细阅卷、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后,敏锐地察觉到了案件背后隐藏的连锁问题。从事故责任认定及车辆权属情况来看,刘某作为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其车辆在事故中也存在损失,若此次仅针对吴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刘某极有可能在后续就其自身车辆损失另行提起诉讼,届时不仅会形成“一案生多案”的局面,增加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经济成本,也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不符合“高效司法、便民司法”的工作要求。
“要解就解彻底,要调就调到位。”为避免当事人陷入多轮诉讼的困境,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决定主动出击,从源头打破“诉讼循环”。
一方面,法官逐一与吴某、刘某、太平保险公司三方取得联系,通过电话沟通、线下约谈等方式,耐心向各方当事人梳理案件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同时,结合类似案例向当事人阐释另行诉讼可能面临的时间成本、诉讼风险等问题,引导各方从“减少诉累、高效解纷”的角度出发,通盘考虑案件处理方案;
另一方面,考虑到保险公司在赔偿流程、赔付标准上的专业性及特殊性,法官专门与太平保险公司的理赔负责人进行沟通,详细说明案件情况及当事人的诉求,就保险赔付范围、赔付金额计算依据等问题进行反复磋商,推动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明确赔付意愿。
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与耐心引导下,各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分歧,对案件处理方案达成了初步共识。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三方一致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由太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向吴某支付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赔偿款共计5200元;吴某在收到该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1500元,以此了结双方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车辆损失争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吴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刘某的车辆损失也得到了妥善补偿,一起可能引发二次诉讼的连环赔偿纠纷,在法官的高效调解下实现了“双向履行、一次性了结”。
蛟河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聚焦群众在诉讼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通过优化调解流程、创新解纷方式,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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